E邀专家
当事人姜云华在二道区长青十一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 发布)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 发布)第七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12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姜云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处货值金额20961.9元二倍罚款41923.8元;合计: 罚没款人民币41923.8元。由于当事人姜云华处于失联状态,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二市监行处字〔2019〕104号),经查询,当事人未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向当事人姜云华公告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贺
地址:二道区民丰大街1888号302室
电话:0431-8616962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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