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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明光万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明光七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2MA2W9C087L |
法定代表人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市监处罚﹝2026﹞12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2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3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3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从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生产日期:2024.07.11,产品批号:PGJ2649,有效期至:2029.06,净含量:20克/支/盒)涉嫌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随即组织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在店内查获该批次药品;后经与投诉人沟通,获取了投诉人购买该药品时的现场视频,视频显示投诉人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到该批次药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该批次药品通过“药房网商城APP”购买,用于自用,但不慎销售出去。当事人涉嫌未从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建议立案查处。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182092872243U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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