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有效规范处方药零售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药品零售、医保基金、互联网医疗机构及处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规范处方药零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
(一)处方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应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开具,并经医师本人签字确认。互联网医院开具的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互联网医院药事管理部门留样备查并用于核对。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群体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互联网医院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不得开具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及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陪伴,并由儿科医师核对患儿线下首诊病历等相关诊疗记录。互联网医院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
(三)定点零售药店接收的电子处方,须由已取得本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互联网医院资质、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且与医保部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开具。提供“双通道”药品、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统筹保障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其相应药品费用须凭通过全省统一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电子处方结算,方可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仅可凭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进行医保结算,对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所发生费用不纳入本统筹区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审核处方真实性、规范性,并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纸质处方应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电子处方信息须完整包含患者实名身份信息、明确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有效期、医师电子签名、审核药师签名、处方唯一编号、核对/发药人签名、开具时间及互联网医院名称。处方开具药品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药店不得接收来源不明、信息不全或合规互联网医院名录以外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
(五)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用药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凭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各地要督促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确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六)消费者不能提供处方的,零售药店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可凭患者病历上的医嘱或出院小结,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处方药,并做好销售登记记录。对电子处方、病历医嘱、出院小结存档备查。使用纸质处方的且无法留存原件的,可采用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二、严格落实处方审核
(一)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应在岗审核处方,执业药师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等辅助开展前置审核处方,但人工智能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审核职责。零售连锁门店的执业药师未在岗时段,可由经省药监局备案的连锁总部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及用药指导;未设置远程审方的,应当挂牌告知“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发现处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情形的,零售药店应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报告。涉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处方流转的应向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定点零售药店收到符合条件的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后,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确保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参保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
(四)开具处方时间晚于药品结算时间的,一律视为无效处方。处方药零售应当严格执行“先方后药”,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三、严格规范处方药销售流程
(一)零售药店销售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如消费者不能提供处方的,药店营业员应当告知消费者此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经消费者同意后,可通过已签约且已接入江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合规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禁止互联网医院对首诊患者开具处方。
(二)零售药店通过互联网医院获取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由消费者本人实名发起就诊请求,通过实时视频或图文形式由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亲自问诊,经互联网医院药师前置审核后开具电子处方,严禁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时不得开具《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内药品;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对处方内容进行二次人工审核签字确认,同时核验患者身份信息与处方一致性,确认处方开具时间早于药品销售时间,方可销售处方药。互联网医院对处方的医学适宜性负责,零售药店对处方最终审核及药品调配安全负责,双方应各自保存完整的处方及审核记录不少于5年。
(三)零售药店原则上应当委托经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监管备案的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对委托外省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的,必须核实其是否为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委托使用“虚假问诊”“AI代开方”的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
(四)零售药店应引导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禁止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后自行通过互联网医院补开处方,杜绝“先药后方”的行为。
(五)实施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门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处方经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
四、严格规范处方药销售
(一)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区陈列、明码标价,并对医保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标识,鼓励集采“三进”单位做到统一悬挂集采药品标识等“五统一”。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向消费者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治疗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或其他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超出治疗需求的用药量销售药品;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零售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等国家明令禁止网售的药品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二)应如实出具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医保支付金额等,并规范开具发票。
(三)零售药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认证的电子处方及医保结算等电子记录,与纸质资料同等法律效力。
(四)销售处方药应做好记录,内容应包括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及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国家专门管理的药品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号的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超过药品有效期后1年。销售国家赋码品种的处方药时,应当及时扫码并同步上传药品追溯信息数据。
五、严格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一)零售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或委托使用“虚假问诊”“AI代开方”的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除依法处罚外,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追究电子处方源头责任,并通报同级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未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医保基金政策法规培训,未及时自查自纠并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由属地医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定点零售药店未配合医保部门审核和监督检查,未做好处方及药品销售记录存档,存在串换或倒卖药品、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由属地医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的,比对互联网医院处方开具时间和零售药店ERP系统中药品销售时间,严厉查处“先药后方”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的医师未经诊疗开具处方的,互联网医院对首诊患者开具处方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并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属地医保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建立处方药销售全链条协同监管机制,分别依托药品智慧监管系统、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江西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共享互联网医院资质、电子处方、药店审方、医保结算等数据,对“虚假问诊”“AI代开方”“先药后方”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六、工作要求
处方药按规定凭处方销售是保障公众健康、守护患者用药安全、预防用药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大处方药按规定凭处方销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处方药购买相关规定的知晓率,积极引导公众主动配合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做到“先方后药”。要加大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积极引导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处方药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各项要求。
各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效能,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外配处方服务,促进处方流转提升购药体验。建立健全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加强流程追溯,优化结算规则,提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使用效能。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强化处方药全链条监管,打通医疗机构处方开具、药店调配、医保结算之间的信息壁垒,切实保障群众购药便捷性,有效防范虚假处方、超量配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支持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进行处方流转,探索建设非医保药品自费处方电子流转平台,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药学服务。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