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亳州市清逸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2MAE5PKF624 |
| 法定代表人 | 许会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谯市监处罚﹝2026﹞59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6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伍仟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6年2月27日,我局收到举报信,称当事人亳州市清逸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名称,本局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起开始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亳州市清逸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店铺以及天猫平台“故乡阳光食品旗舰店”销售化橘红,在客户下单后从康美采购原料加工生产,共生产了125瓶规格为100克/瓶的“化橘红”,并按照10/瓶到20元/瓶的浮动单价全部销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9号)关于批准对化橘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于2006年12月31日对化橘红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突出使用“化橘红”字样,却无法提供其所售“化橘红”获得产地认证的证明,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化橘红未取得化橘红地理标识使用权。 至案发时,当事人产品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经营额为:15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机关 |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602003165249U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