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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医疗保障系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明确重大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等文件规定,省医保局起草了《贵州省医疗保障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至7月12日。如个人或单位有意见建议的,请反馈至电子邮箱,并说明理由。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gzybjjjg@163.com
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2日
附件
贵州省医疗保障系统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省医疗保障系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标准与审核要求,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协议处理、基金追回或拒付、涉嫌犯罪移送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界定标准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对法人或组织:10万元及以上;对个人:1万元及以上。
2.基金追回或拒付:单笔50万元及以上 。
3.资格罚:解除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结算或服务6个月以上;
4.经听证程序作出、涉及直接关系当事人 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
1.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50万元及以上;
2. 冻结医保结算账户、暂停拨付医保基金6个月及以上;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案金额50万元及以上 。
(三)案件性质重大
1. 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的案件;
2. 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跨区域、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的疑难复杂案件 ;
3. 省级以上督办、信访积案、重复举报的重大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金额标准说明
上述金额为我省统一门槛,国家后续出台强制标准,从其规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要求
1. 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先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 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5%,省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 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经审批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集体讨论要求
属于本标准第三条所列重大情形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 公示与记录要求
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公示、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本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及工作实际需要,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另行印发。
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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