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相关规定,现就福建省落实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确定的200个品种,中选结果表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6月25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7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同规格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于天津平台内所确认分配的协议采购量确定。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请于2026年6月15日至6月22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如属于企业直配,中选企业需分别在申报企业、配送企业环节完成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026年6月23日至6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及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销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后续销售价格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符合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中选药品以其销售价格的90%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按“31号文”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
六、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协议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我省供应履约管理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