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集采重复药品衔接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5号)要求,现将部分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目录调整结果予以公示。
一、药品范围
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品种重复药品(详见附件)。
二、调整要求
1.我区执行的省级集采中选药品已纳入国家集采的,自国家集采落地执行之日起,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同品种药品不再进行省级集采接续工作。同品种药品指以同通用名去除酸根碱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下所有规格药品。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未中选的25个药品,拟以原中选价格将采购类别调整至阳光挂网,来源标识为“省际联盟迁出药品”。
2.公示期满、目录调整完成后,相关企业如需开展价格联动,可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商品管理-价格调整”模块,申请价格联动;不符合价格联动要求的,可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在“商品管理-暂停挂网”中,申请暂停挂网。
公示期:2026年6月3日至6月5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品种重复药品”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
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
业务咨询:0951-5166082
附件: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重复药品目录(第二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