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我局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新医保规〔2023〕1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
2.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1
为不断提升自治区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药店)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门诊购药和费用结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新医保办〔2021〕40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门诊统筹药店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参保人员数量、结构分布、医疗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门诊统筹药店资源配置,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门诊统筹服务,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不断提升全区普通门诊及门诊慢性病药品供给水平。
第二条 申请门诊统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协议期内无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二)设置门诊慢性病药品专区,主要用于药品存储、销售、药学服务等,对所销售的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三)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
(四)经营药品种类能够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供应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得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供应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集采药品“三进”工作要求加成销售;
(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要求,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规范本机构电子处方信息管理,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所在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定点药店申报流程遴选确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四)职工花名册(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六)药品采购销售、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门诊统筹药店遴选资料审核、协议管理、监督考核等,参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执行。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落实本规程,加强协议管理,确保纳入定点管理药店医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新医保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职工花名册
3.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附件1
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零售药店名称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国家医疗保障 平台代码 | ||||
营业地址 是否连锁企业 | 用房产权性质 | 自有□ 租赁□ | |||
医疗保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职工人数 | ||||
银行账户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行号 | ||||
社会保险 缴费人数 | 营业面积 | ||||
执业药师(西): 人,姓名: 执业药师(中): 人,姓名: | |||||
医保门诊药品种数 | 种 | 供应医保门诊药品种数 | 种 | ||
经营范围 | 西药+中成药 □ 中药饮片 □ 医疗器械:一类□ 二类□ | ||||
申请前(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 |||||
附件2
职工花名册
零售药店名称: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职工类别 | 药师类别 | 执业地点 | 所学专业 | 行政职务 | 备注 |
职工类别分为聘用职工、临时职工;药师类别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需另提供职工社保缴费凭证。
附件3
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零售药店名称: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规格 | 生产企业 | 价格 | 配送企业 | 是否集采 | 备注 |
附件2
为加强自治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精细化管理,提升全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的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医保〔2021〕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双通道”药店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参保人员数量、结构分布、医疗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双通道”药店资源配置。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双通道”药品服务,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谈判药“双通道”保障合力。
第二条 申请“双通道”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自治区医疗保障门诊统筹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协议期内无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二)设置谈判药专区,主要用于药品存储、销售、药学服务等,对所售谈判药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三)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
(四)销售谈判药种类不低于所有谈判药种类品种的80%,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医保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要求,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规范本机构电子处方信息管理,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所在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定点药店申报流程遴选确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三)职工花名册(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五)谈判药品采购销售、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双通道药店遴选受理评估、谈判签约等,参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执行。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落实本规程,加强协议管理,确保纳入定点管理药店医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新医保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职工花名册
3.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附件1
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零售药店名称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国家医疗保障 平台代码 | ||
是否连锁企业营业地址 | 用房产权性质 自有□ 租赁□ | ||
医疗保障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 职工人数 | ||
银行账户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行号 | ||
医疗保险 缴费人数 | 营业面积 | ||
执业药师(西): 人,姓名: 执业药师(中): 人,姓名: | |||
谈判药品种数 | 种 | 供应谈判药品种数 | 种 |
经营范围 | 西药+中成药 □ 中药饮片 □ 医疗器械:一类□ 二类□ | ||
申请前(上年度) 营业额(万元) | |||
附件2
职工花名册
零售药店名称: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职工类别 | 药师类别 | 执业地点 | 所学专业 | 行政职务 | 备注 |
职工类别分为聘用职工、临时职工;药师类别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需另提供职工社保缴费凭证。
附件3
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零售药店名称: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规格 | 生产企业 | 价格 | 配送企业 | 是否集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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