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医用耗材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医用耗材临床使用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耗材目录》),已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耗材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采用“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码)实施医保支付管理,确定医保支付类别。具体由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医保通用名、医保支付类别等组成,共计耗材4115种。
二、适用范围
《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药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耗材目录》,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等。
三、支付政策
(一)支付范围。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且纳入《耗材目录》,属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基本物耗外、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未纳入《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耗材目录》中所列医用耗材仅在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时,基金予以支付,用于保健、按摩、美容等属于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予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医用耗材,不受《耗材目录》限制。
(二)支付比例。《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统一按照乙类管理,由参保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合理确定先行自付比例。
(三)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是我省参保人使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基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稳妥有序推进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对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要合理设定支付标准。
(四)动态调整。《耗材目录》将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国家立项指南落地进展、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支付管理政策调整以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结算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耗材目录》内15位编码对应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校验完整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参保人和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统筹考虑医用耗材政策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协同推进,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制定《耗材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耗材目录》的组织实施和落地执行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障政策衔接。原各统筹区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耗材与全省统一的《耗材目录》不一致的,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6年10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按照原支付政策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进行医用耗材替换使用。
(三)及时更新,强化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费用审核,及时做好医用耗材新增、变更、退出等信息维护工作;根据参保人病情提供医用耗材时,应优先使用《耗材目录》内耗材。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用耗材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更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维护至医保信息系统,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完成信息对照和维护、及时准确上传医用耗材医保编码,确保政策按时落地执行;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耗材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原则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和通用名调整优化后,对照国家下发的调整映射关系表,按平移原则确定医保类别。
(四)加强监测,做好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用耗材使用监测机制,对《耗材目录》调整带来的医保基金支出变化、异地就医费用结构变化、患者负担变化以及线上采购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用量大、费用高的医用耗材开展重点监控和数据分析。同时,要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新版耗材目录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4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7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5〕50号)同时废止。新版耗材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30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