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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邀专家
各区医保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要求,根据我市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工作进展,就我市执行接续采购结果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品种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按照其申报的采购量计算,具体采购量按照购销合同量执行。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一年。
四、工作要求
本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自2026年5月8日起执行,具体工作要求按《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3号)执行。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2026年4月24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