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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价格治理并规范开展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我省医用耗材挂网产品进行价格治理和价格联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要求
(一)联动范围
除国家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既定规则执行外,所有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纳入价格联动范围。
(二)联动规则
1.国家及海南省参与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未中选”品种,按“不高于价格高线”的原则进行价格联动,“不视为非中选”品种,按该品种“中选价格(未中选限价挂网价格)”进行联动,平台给予相关品种集采“未中选品种”和“不视为非中选品种”等字段标识。
2.在“省平台”挂网的非集采项目品种,若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产生新的更低挂网价,相关企业应在更低挂网价执行后30个自然日内,在“省平台”进行价格联动。
(三)其他
按照国家医保部门对医用耗材价格风险处置的要求,对《通知》要求的我省首批重点监测产品清单涉及的品种,相关企业需在2026年5月15日之前到“省平台”进行价格联动。
二、价格治理要求
(一)集采非中选产品
所属集采项目在我省执行后,不同意调价或者调价幅度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暂停该企业同注册证所有同类产品在我省平台的挂网资格3个月,并视情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待处置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可恢复挂网。
(二)非集采项目产品
未在新的更低挂网价正式执行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我省平台申报并同步下调挂网价格的,暂停该企业同注册证所有同类产品的挂网资格3个月,并视情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待处置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可恢复挂网。
(三)其他要求
向省平台申报下调挂网价格,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价格联动申报承诺函》。对未按时进行价格联动、申报不实、虚构价格来源、选择性报价等失信行为,查实后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交易采购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处理。
三、调价期限及申诉受理方式
(一)调价期限
至本通知发布,所有之前已产生调价需求但尚未按要求进行调价的品种,相关企业需在2026年5月15日之前,完成调价申请的提交。同时接受企业申诉。对本通知发布之后产生的调价需求相关企业可随时通过省平台申报调整产品价格。
(二)调整方式
通过海南医保服务平台,进行“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管理-信息变更”模块进行价格调整。
(三)申诉材料提交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加盖企业公章的PDF版申诉质疑材料在招采子系统“耗材价格治理”模块上传,不接收纸质材料。
四、联系方式工作时间:
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节假日休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66529803。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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