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2019年第102号)精神,结合新修订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取消涉及省级和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2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部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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