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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的通告》(〔2019〕第5号)规定,经资料审核和现场监督检查,受托方湖北同济现代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委托方武汉同济康达药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上述公司应当根据签订的委托质量协议进行药品储存配送,受托方不得经营委托企业的药品。
特此公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相关信息(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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