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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
2024年4月1日,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涉嫌受贿罪,向泽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期间,康某在担任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医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广州某公司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770368元、兰州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30000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9003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广州某公司西北地区销售经理刘某联系到被告人康某,请托康某长期使用该公司医用耗材,并按医用耗材货款一定比例给予被告人康某回扣。2009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被告人康某持有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回扣款22笔,共计人民币261703元。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刘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被告人康某持有的农业银行卡账户转账回扣款5笔,共计人民币69800元。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某安排该公司财务人员向被告人康某持有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回扣款9笔,共计人民币208265元。
2.2019年起,刘某和被告人康某担心以转账方式收受回扣被发现查处,便由刘某将折算好的回扣以现金方式交给广州某公司西北地区业务员刘某某,让刘某某转交被告人康某。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刘某某在西宁、同仁等地多次将回扣款人民币230600元现金给予被告人康某。
3.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康某在担任黄南州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医院总务等工作期间,接受兰州某公司请托,在结算药品耗材货款以及后续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康某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1月份、2020年3月份和2020年7月份,先后4次收受兰州某公司销售人员任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及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泽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医药企业给予的医用耗材回扣款和感谢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本案中,康某利用自身职务的客观便利条件,收受贿赂时间长达13年,收受回扣次数多达30余次,长期为两家医药企业“开绿灯”。涉案医疗机构本就处于西部艰苦地区,患者收入水平不高,医药费用中含有虚高部分,证明集中采购工作确有必要加大力度推行,防止少数人滥用处方权牟取私利。
该案件已作为2024年第四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下发,青海省医保局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对案件涉及到的广州某公司和兰州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其中,兰州某公司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正式评级前完成修复。广州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青海省医保局按规定评定其失信等级为“严重失信”,暂停其在青海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配送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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