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海南省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确定中选品种范围。
二、药品挂网
(一)中选企业无需进行信息申报,由我中心做好信息维护及价格调整后,于2026年3月30日导入系统。
(二)此次项目涉及的药品,若《通知》中出现信息有误情况(如“申报企业”名称有误等),请将说明函(内容中包括药品所在附件及名称)及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至邮箱hnyppt@163.com(邮箱主题格式样例:20260331+国采1-8批+企业名称)。
三、非中选药品风险处置
自3月31日起,我中心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对非中选药品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请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如有异议,可通过“药品价格治理”模块提交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898-66529803。
如企业需调整药品挂网价格的,请登录海南医保服务平台,进入“招采系统”→“药品交易结算”→“信息变更”→“药品价格变更申请”模块自主调价。
四、三方协议签订
(一)三方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开始发起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于2026年4月30日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模板详见附件)。
(二)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三)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和结余留用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五、配送企业选择
(一)中选企业在“配送方案结果管理”中建立配送关系。
(二)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每个市县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
六、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附件:2026年3月26日附件:国家集采第1-8批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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