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落实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8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参加。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8批接续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6年3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国采1-8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0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国家集采接续与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集采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相关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考核。
三、做好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集采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同时,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确认价格信息,防止旧的高价信息留存在采购平台,避免出现重复挂网数据。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中选产品。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鼓励和引导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采购和销售中选产品。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和备货准备,按规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现象。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各级医保部门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区域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
(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压实责任,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支付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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