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采)、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陕西联盟集中采购等4批次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1.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十一批国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2)。
3.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3)。
4.我省参与的陕西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4)。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6年2月28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第十一批国采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陕西联盟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二)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每年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认、执行等工作。
三、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确定
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在我省均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按照中选产品管理。第十一批国采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不接受调整价格的,予以撤网,其他集采批次参照执行。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产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四、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未中选、备选产品动态调整工作。
(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做好集采品种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交易、结算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采购周期内同品种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低于80%。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各级医保部门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区域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
(四)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药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和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也可根据临床实际按需采购非中选产品,不得“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第十一批国采非中选产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
(五)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因纳入国家或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可按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或中选产品使用比例考核。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上述集采批次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六)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2026年2月6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