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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660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瑞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063770395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于立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12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0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6602号
当事人:上海瑞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063770395E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
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上海瑞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博乐达”品牌化妆品官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站内“博乐达滋养调理面膜”商品页面发布如下内容“联合全国48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对“博乐达”品牌所有产品,共联合全国48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而非仅仅针对“博乐达滋养调理面膜”,“博乐达滋养调理面膜”实际联合9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
经查,当事人为“博乐达”品牌化妆品授权经营商,从事该品牌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并进行该品牌化妆品官方网站的运营,网站网址为www.brodacn.com。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在上述网站内,网址为www.brodacn.com/productinfo/1713620.html的“博乐达滋养调理面膜”产品介绍页面中,发布以下内容“内外兼修敏痘肌、真温和、不刺激、敏肌安心用、百万油敏肌的选择”和“联合全国48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
现查明,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规定,化妆品宣称“温和”及“适用敏感皮肤”,均需提供人体试验报告作为评价依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试验报告,证明该产品“温和”和“适用敏感皮肤”,故“内外兼修敏痘肌、真温和、不刺激、敏肌安心用、百万油敏肌的选择”为虚假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针对“博乐达”品牌所有产品,共联合全国48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而非仅仅针对“博乐达滋养调理面膜”,“博乐达滋养调理面膜”实际联合9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当事人在页面中未写明“联合全国48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的具体对象。
当事人委托广告制作单位设计制作上述网页,费用为40元,并自行进行发布。
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主动关闭上述网站,故上述网页广告发布时长为35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相关网页截图等。
本局于2024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66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发布“内外兼修敏痘肌、真温和、不刺激、敏肌安心用、百万油敏肌的选择”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上述“共联合全国48家三甲皮肤科进行人体功效实测”宣传内容,但未写明功效实测具体对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不属于重点商品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等5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这1项情形属于一般裁量因素;无从重裁量因素。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位于同一网页页面,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且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在官方网站页面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35天,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
2.罚款12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佰贰拾元(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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