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李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瑜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455154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2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42号
当事人:李瑜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址:×××
2023年7月24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10月23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于2023年11月24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继续延期三个月(九十二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在“快团团”小程序上注册名称为“胖妈悠校团购”的团长。
2023年2月,当事人将硫酸阿托品滴眼液(批准文号:辽药制字H20190001)的相关资料制作成团购链接,并发送到“胖妈悠校团书群1群”等微信群聊中,同时在微信群聊中宣传上述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微信群聊中的成员通过点击该链接进入“快团团”小程序参加团购购买上述药品。
2023年2月12日至6月18日,当事人在“快团团”小程序上销售硫酸阿托品滴眼液268盒,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9864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51.5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快团团”小程序开办者的情况说明、供货商的情况说明、相关转账及快递明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4〕76202300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快团团”小程序销售硫酸阿托品滴眼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药品数量较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销售渠道为面向特定范围人群的团购,社会危害程度轻微,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壹元伍角肆分;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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