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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3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格菲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4676291952J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浩英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6450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72432699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303号
当事人:上海格菲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6291952J
法定代表人:浩英杰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6幢101-J885室
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接第三方评估报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发现企业存在风险隐患,实际生产工艺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需要对线索进一步核实,延长线索办理期限,2023年10月8日,经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1月3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
经查,当事人为涉案化妆品“澳格菲橄榄精油质感去屑洗发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1251)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一批次(生产日期:2023年4月12日)。该产品备案时,提交的《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生产工艺中第3-5步分别对应了批次生产记录中第3步的第③、④⑤、⑥部分,批次生产记录中未按照《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生产工艺记录搅拌时间,无加热温度、保温时间、降温要求、珠光状态的确认,该批次生产工艺单记录的工艺流程与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
经核查,该批次产品生产了1471瓶,成本价为3.37元/瓶。50瓶以留样、送样形式消耗,未收取费用;96瓶以6元/瓶至29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合计销售价645元;剩余1325瓶封存于仓库内。故违法所得为645元,货值金额为743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协查函复函等书证。
本局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伍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壹仟叁佰贰拾伍件;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壹万陆佰肆拾伍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大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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