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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4〕5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足鼎记健康管理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7MACGU9P86Y |
工商注册号 | 11010703590841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祥库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开业时从其它门店(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门店)转来30瓶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并在店内大厅进行展示未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也未对该商品进行销售。2023年12月05日,本局收到2名举报人提供的在当事人处购买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的购买视频,付款凭证和商品照片。执法人员经向当事人展示,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认可,承认2023年11月29日和11月30日确实分别销售过1瓶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在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对剩下的精油销毁。综上,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共售出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上述倾意舒缓按摩精油(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8日,保质期:3年)2瓶,货值金额为178元,违法所得为178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5/1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2/20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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