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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26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盼荷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5065980097Q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福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2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 223174362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262号
当事人:上海盛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65980097Q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景洪路3369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福杰
2023年7月28日,我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反映上海盛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保健食品“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介绍页面发布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相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2号361室。当事人为拼多多“展望生命旗舰店”、天猫“展望生命保健食品旗舰店”、京东“盛立保健品专营店”经营主体,通过上述自营网店销售保健食品“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334号](以下简称保尔胶囊)。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推销保尔胶囊,于2023年6月1日起在上述自营网店保尔胶囊销售页面内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其中,广告内容“全国31个省600多万受益者发出一致的声音,欧米伽3选保尔胶囊”、“三倍生物效能,300%吸收率”为当事人虚构,无数据统计依据及印证资料;广告内容“原料选自北纬高寒地带,格陵兰岛深海鱼,北高加索亚麻籽”与事实不符,经核实保尔胶囊原料为国产亚麻籽和秘鲁深海鱼油;广告内容“实际检测纯度高达70%以上”与实际不符,经我局监督抽查显示保尔胶囊纯度为63.6%(批次:20220803,报告编号2023-LT-长-220);广告内容“国际欧米伽3研究优秀人物西莫普勒斯参与研制欧米伽3保尔胶囊”与实际不符,经核实保尔胶囊研发团队成员为罗正年、孙瑞椒和美国营养学家汤·波西曼。
另查,保尔胶囊规格为500mg/粒,当事人综合美国FDA指导原则《Size,Shape,and Other Physical Attributes of Generic Tablets and Capsules Guidance for Industry》及T/CNPPA3008-2020《空心胶囊规格尺寸及外观质量》团体标准等相关内容发布广告“研究证明500mg的胶囊更为适合中老年人的规格,易吞服,防止胶囊卡在喉咙!”,但未在页面醒目位置表明引证内容出处。
再查,当事人为推销保尔胶囊在上述页面内使用医师形象进行产品推荐,包含“医学博士实力推荐”文案、医师照片及“医学博士、内科副主任医师、执业药师”个人介绍等内容。
因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9日删除涉案广告。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网络监测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购销合同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024年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长听告〔2023〕052023001262号),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当事人未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医师形象推荐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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