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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4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镁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0MABPH7Q31P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落阳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3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562132637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4〕102023002345号
银行输入码:2023002345
当事人:上海镁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BPH7Q31P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15号201-1、2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落阳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一家生活美容院,店内经营使用的甲油胶未标注备案号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遂于2023年10月1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开始在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15号201-1、201-2室经营美甲服务,店内经营使用的“恩妮诗梦幻动感猫眼甲油胶”等属于普通化妆品,涉案产品共有32种,分别为“镭射猫眼06”、“梦幻动感猫眼05”、“梦幻动感猫眼04”等,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见的产品备案号仅有一个:粤G妆网备字2022097588。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涉案化妆品。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4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4〕1020230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二、没收剩余未备案化妆品32瓶。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日履行没收剩余未备案化妆品32瓶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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