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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3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332724478J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远鹏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310475万元,罚款3.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2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365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4365
当事人: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24478J
住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658号515B室
法定代表人:朱远鹏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中,当事人上海颜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的“unna美甲功能胶底胶”(批号BY03045)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禁用原料1,2-二氯乙烷。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上述批次产品仍检出上述禁用原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产品备案人义乌市佰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涉案化妆品共计150瓶,于2023年5月7日交付入库,通过在天猫网站开设的“UNNA旗舰店”进行对外销售。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4日期间,涉案产品全额共计3761.56元;销售单价为20.90元/瓶-43.33元/瓶不等,货值金额共计3761.56元;后在召回过程中产生退款14瓶,实际销售金额共计3423.46元,扣除已缴纳税费,获违法所得共计310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复检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销合同、销售凭证、进货查验制度及物料放行单等。
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4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等4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涉案化妆品风险一般、销售量较小等2项情形属于一般裁量因素。
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04.75元;
2.罚款3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元整、违法所得叁仟壹佰零肆元柒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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