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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4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点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78783246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沈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5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4415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4415
当事人:上海点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78324671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沈捷
经查,当事人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主要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店铺“美龄宝旗舰店”(商家ID:59534,店铺ID:55446),从事医用排便清肠器的零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美龄宝排便清肠器全透明视窗锂电池充电款触控数显便秘灌肠器DM835+型”(产品备案号:沪青械备20150017号)产品详情页描述有“热销爆款”的用词,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销量排名依据。
上述产品于2023年6月12日上架,涉及广告费用共计1500元。
事发后,当事人对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书、页面整改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4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涉案医疗器械宣传“热销爆款”用词的广告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整改,符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属于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因素。此外,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等2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等2项情形属于一般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45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仟伍佰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京东平台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99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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