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处罚〔2024〕1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舒美众康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229MA01CC8B7E |
工商注册号 | 11022960415252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超过使用期限的齿科咬合纸双面红于2022年4月购入,购进单价为6.032元/盒,共购进7盒,当事人称当时拆封1盒发现使用效果不好,其他6盒已退货;牙用暂封膏于2022年4月购入2瓶,购进单价为10元/瓶,共计20元,当事人称拆封1瓶发现使用效果不好,另一瓶已丢弃,拆开的也没再继续使用;玻璃离子体水门汀于2021年5月购进1盒,一盒中有3瓶规格为20g的,3瓶规格为15ml的,购进单价为26元/盒,当事人称其他4瓶在保质期内部分使用部分丢弃,剩下的2瓶超过保质期后没再使用过。以上医疗器械均是在治疗期间使用,不单独收取使用费用。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供货商资质、购买记录和票据、生产厂家资质。综上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42.032元,无其他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20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4/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1/15 | |
备注 | ——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5-12-15
2025-12-11
2025-12-01
2025-11-28
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