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
当事人:黄石市雄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38756H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大泉路98号5号楼一层及二层5201室
2023年9月6日,在接到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移送函【2023】25号,关于“黄石市雄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中药熏蒸仪产品在互联网上的虚假宣传行为”。下陆区区局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前往黄石市雄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的产品“中药熏蒸仪”广告内容有“疗效好、副作用少,安全可靠”等词汇。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杨凯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黄石市雄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份,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该公司在其官网(www.xqyl.com)宣传的产品中药熏蒸仪广告内容有“疗效好、副作用少,安全可靠”等词汇宣传该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该网页宣传由黄石市雄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制作网页页面,并付款110元作为制作酬劳。
该产品现行有效注册证(鄂械注准20182202517,批准日期:2022年11月29日,有效期至2028年3月26日)适用范围为“配合中医药液,对人体进行身体局部、全身熏蒸治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的书证。
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3、《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下市监案移函【2023】2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举报函1张、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照片2张、营业执照、备案凭证、注册证3张,证明当事人宣传产品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产品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5、当事人广告费用票据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产品的广告费用的书证。
6、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2023年1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1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违法宣传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的二倍罚款2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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