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
当事人:黄石市正合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BMAHAP6R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27号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石市正合诊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阴凉柜内“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其说明书上要求贮藏温度不超过20℃。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当场对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彭志全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执法人员到黄石市正合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阴凉柜未开启,当日室内温度23℃,阴凉柜内温度计显示为24℃。因前几日气温降低,为节约成本,诊所护士将阴凉柜断电,近日天气温回暖,没有及时使用阴凉柜的降温功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3.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物证。
4.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整改后的现场照片3张。
5.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2023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16号),拟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项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 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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