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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48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瑞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063770395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于立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481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2481
当事人:上海瑞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63770395E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
经查,当事人上海瑞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代理销售“BRADA博乐达”品牌化妆品的公司,实际经营地设在浦东新区张杨路158号B座2401室。
2023年6月3日起,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在无实质性的实验和检测数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在“broda博乐达旗舰店”天猫网店销售“[孙坚推荐]博乐达水杨酸祛痘黑头闭口粉刺控油清洁修护涂抹面膜”的网页上作出“持续改善瑕疵易痘体质”的广告宣传,宣称该款“面膜”具有改善瑕疵易痘体质的功能。
当事人销售的该款“BRADA博乐达品牌”面膜属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011968,备案信息中功效宣称仅为:祛痘、滋养、修护、保湿、控油等内容,不含上述广告宣称的“改善瑕疵易痘体质”功能内容。
综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broda博乐达旗舰店”网店内销售“[孙坚推荐]博乐达水杨酸祛痘黑头闭口粉刺控油清洁修护涂抹面膜”的网页上作出“持续改善瑕疵易痘体质”的广告宣传,宣称该款“面膜”具有改善瑕疵易痘体质的功能,但对上述广告宣传的功能,当事人无实质性实验和检测数据予以证明,且该款化妆品备案信息中也不具备上述功能,故广告宣传内容虚假。上述广告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删除了上述包含虚假内容的广告宣传,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天猫协议、《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天猫“broda博乐达旗舰店”后台数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
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4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broda博乐达旗舰店”发布对销售商品有关的允诺、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涉案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且对涉案化妆品的销售量并无影响,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删除违法广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拾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天猫”平台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11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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