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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1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蝶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MA1JBA599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毅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51631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153号
当事人:上海蝶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6MA1JBA599X;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东新村4组一幢二层;
经营者:姜毅。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以227.5元的价格自北京光之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35瓶红参生姜洗发水,并将其作为赠品赠送给购买当事人产品的顾客。经查实,上述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潍坊一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号为鲁G妆网备字2022004294,首次备案日期为2022年07月22日,但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应为2021年11月28日,早于其首次备案日期。至案发,当事人赠送涉案产品17瓶,剩余18瓶已销毁,货值金额合计227.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货凭证、化妆品备案信息等。
本局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壹万圆整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页:相关法条原文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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