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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11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肃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MA1HK83A6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盛岩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01800万元,罚款1.3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071332016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1126号
当事人:上海肃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83A60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205-A171室
法定代表人:盛岩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018号中建幸福大厦502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于2023年7月5日对上海肃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淘宝网店,店铺名称为“义语”,店铺内有售“义语眼部精华液肌底液改善眼周干纹细纹淡化黑眼圈眼袋保湿补水”,月销1,详情页介绍该产品为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0006778”,经查询该备案编号于2023年2月6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另,该产品详情页面有“改善视物模糊”、“缓解眼疲劳”、“消除眼部血丝”等宣传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及发布虚假广告。
2023年07月25日经局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取得“义语滋润眼部精华液”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6778)后,委托上海倩菲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共计生产300件,委托生产的价格为人民币11元/件。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起通过淘宝网店“义语”销售上述产品,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5日共售出13件,后“义语滋润眼部精华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6778)于2023年2月6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但当事人自2023年2月6日后仍旧销售该产品至案发,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售出1件该产品,售价为人民币29元,订单号为3414243348621459918,订单支付时间为2023年06月29日,订单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9元,扣除委托生产的成本,当事人销售已经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元。
又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义语”内销售的“义语眼部精华液肌底液改善眼周干纹细纹淡化黑眼圈眼袋保湿补水”这一产品的详情页面中发布该产品的图文广告,广告包含“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的上班族;缓解眼疲劳”、“经常游戏开黑的游戏爱好者;有益眼睛健康”、“抱着PAD玩游戏看电影的孩子;改善视物模糊”、“舒缓眼睛干涩 预防干眼症”等广告用语,还宣传该产品能够“舒缓眼干眼疲劳”,并配图对比使用该产品前后不同状态,宣称“使用后”能够“舒缓疲劳”、“干净舒服”,实际该产品仅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6778,并无上述广告宣传的作用和功效。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上海弘泰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销售记录、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监测及电子取证文书(编号:3101062201810)、当事人与上海弘泰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制作合同及广告费用凭证等。
本局于2023年11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销售已经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所指可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其所销售的商品具备不符合实际的各项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所指可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捌元;
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贰佰陆拾壹件;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捌元;
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贰佰陆拾壹件;
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附件1),将罚款、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沪市监静缴(2023)062023001126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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