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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29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黛仪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07817939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芦艳荣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96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43639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291号
(银行输入码:2823008291)
当事人:上海黛仪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60781793971;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4号4幢1315室B座;
法定代表人:芦艳荣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项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为一化妆品销售企业,主要通过抖音及淘宝网店“本末颜究旗舰店”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在抖音平台网店“本末颜究旗舰店”销售的“黑蜂护肤套装本末颜究精简护肤多维焕亮维稳精华液涂抹蜂蜜提取物”、“本末颜究黑金礼盒1瓶6用抗衰老抗氧化淡纹修复屏障送闺蜜送女朋友”两款商品,在宣传页面中描述有“抗糖/抑黑”等广告宣传内容。
另查,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通过天猫平台网店“本末颜究旗舰店”销售(1)“本末颜究黑蜂珍奢养肌套装三能合一维稳提亮紧致保湿抗初老护肤品”和“本末颜究洁颜蜜氨基酸洗面奶情节卸妆护肤三合一舒缓敏感肌补水”两款商品,在宣传页面中描述有“功效:美白”、“防晒清洗效果前后对比”、“正常面部涂抹防晒”等广告宣传内容;(2)“本末颜究黑蜂王浆精华液抗氧修护抗初老面部精华维稳肌肤去黄40ml”、“本末颜究黑蜂精华液维稳紧致抗初老提亮去黄修护屏障补水保湿40ml”、“本末颜究黑蜂精华液抗皱修护面部精华40ml紧致淡纹抗初老抗氧提高”和“本末颜究黑蜂精华修护面膜熬夜舒缓补水保湿强韧屏障弱敏肌积雪草”四款商品时,在宣传页面中均描述有“适合肤质任何肤质”的广告宣传内容;(3)“本末颜究黑蜂王浆精华液抗皱抗初老面部精华焕亮紧致肌肤淡纹40ml”商品时,在宣传页面中描述有“舒缓肌肤脆弱”、“核心功效:修护”等广告宣传内容。上述共计九款商品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上述产品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元整。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涉案商品广告宣传费付款截图、涉案商品整改证明打印件和其他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网站网页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法律条文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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