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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99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圣薇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698824924A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劲松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101832704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996号
当事人:上海圣薇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98824924A
住所:浦东新区新场镇曹治路69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2023年6月30日,我局在当事人作为主办方位于光复西路2739号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举办的“第16届亚洲美业用品进出口博览会”143-153摊位上查见有赠送无中文标签的发膜产品。上海圣薇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作为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2023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上海圣薇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28日至6月30日,于光复西路2739号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作为主办方举办第16届亚洲美业用品进出口博览会,参展摊位主要涉及美业理发工具和美业化妆品。
2023年6月30日,我局在展会现场143-153摊位查见有赠送标注有“TherasPREMIUM”字样产品的情况,该产品为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但其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检查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展销会期间个人赠送无中文标签的发膜产品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租馆协议、发膜备案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0019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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