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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6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75NN0U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新昌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76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689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3689
当事人: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5NN0U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51号,绿科路271号11幢第1层A座
法定代表人:林新昌
当事人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在天猫网络平台经营网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商品的零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起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络平台“国大药房旗舰店”发布的医用固定带商品展示网页中对商品的介绍使用了模特穿着该商品的图文、商品适用情况的图文等广告内容,上述商品展示网页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上述广告网页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当事人在其自营网店发布,广告费用1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主动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起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络平台“国大药房旗舰店”发布的重组胶原蛋白敷料商品展示网页中介绍可复美重组胶原蛋白敷料的专利成分重组胶原蛋白的视频广告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上述广告网页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当事人在其自营网店发布,广告费用1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主动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网页广告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网页截图、网站广告制作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36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违法行为一: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广告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违法行为二: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重组胶原蛋白敷料广告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576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柒佰陆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55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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