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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012302160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798935496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60.655515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51631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0123021601号
银行输入码:2823021601
当事人: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98935496W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原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许可的生产地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868号。因该地址面临拆迁,当事人租赁了上海金山工业区亭林镇林贤路1119号的厂房作为后续的生产场地。当事人为了维持市场供应,2023年2月3日起,陆续将半成品及包装材料从青浦工厂转移至林贤路1119号的厂房内。2月14日至2月15日期间,擅自在林贤路1119号的厂房内从事化妆品灌装及包装活动,共计灌装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乳1593瓶(规格:120ml,批号:20260131AA)、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水51瓶(规格:150ml,批号:20260131AA)、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2445瓶(规格:50g,批号:20260131AA)、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1400支(规格:60g,批号:20250520AC)及水循环深海鱼子洁面霜134支(规格:120g,批号:20250219AY)。其中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已完成包装并装箱,并标有厂名厂址。上述化妆品均未完成出厂检验、未销售。
剩余的包装材料有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瓶子20个、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内塞20个、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盖子13个、山茶花高保湿乳瓶子7个、山茶花高保湿乳泵头7个、山茶花高保湿乳罩子7个、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瓶子55个、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手拉垫55个及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盖子55个。剩余的半成品有山茶花高保湿精华液半成品59kg、山茶花高保湿水半成品185.5kg、水循环气垫CC半成品96kg、玫瑰精华美手霜(鲜润柔滑)半成品118.5kg、水循环美手霜(柔滑润泽)半成品300kg。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在上海金山工业区亭林镇林贤路1119号的地址上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核算,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乳的生产成本为7.114元/瓶、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水的生产成本为7.337元/瓶、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的生产成本为6.32元/瓶、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的生产成本为9.0745元/盒、水循环深海鱼子洁面霜的生产成本为4.28元/支。
因上述产品均未完成出厂检验、未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以生产成本计,为40437.0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员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青浦工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级评估信息申报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3破400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沪03破400号】、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信息、送货单、生产记录、生产成本核算、采购发票、合同等凭证、销售发票及销售出库单、《关于上海润瑜暂停供热的申请》、化妆品核查指令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故当事人在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林镇林贤路1119号灌装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案化妆品未出厂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又考虑到当事人在2022年11月申报了化妆品生产许可,但因该地址有其他企业破产清算尚未注销,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乳1593瓶、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水51瓶、嘉年華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2445瓶、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1400盒、水循环深海鱼子洁面霜134支;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瓶子20个、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内塞20个、水循环水润清透防晒乳盖子13个、山茶花高保湿乳瓶子7个、山茶花高保湿乳泵头7个、山茶花高保湿乳罩子7个、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瓶子55个、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手拉垫55个、山茶花高保湿水凝霜盖子55个;山茶花高保湿精华液半成品59kg、山茶花高保湿水半成品185.5kg、水循环气垫CC半成品96kg、玫瑰精华美手霜(鲜润柔滑)半成品118.5kg、水循环美手霜(柔滑润泽)半成品300kg、灌装机1台;
2、处罚款陆拾万零陆仟伍佰伍拾伍元壹角伍分。
另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面临拆迁,继而变更经营地址至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林镇林贤路1119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2525号履行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原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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