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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3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娇能日用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MA1HXMT33D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岳传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39号
当事人:上海娇能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XMT33D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远东路518号13幢A区
法定代表人:岳传斌
2023年7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留样室内的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的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10200)载明的成分不一致。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12134;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11891;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06260;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3010200;上述4款化妆品备案人及实际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
2023年6月2日、6月27日,当事人分别生产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成品1460盒(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成品398盒(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均已放行但尚未销售;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成品18盒(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2023年7月3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化妆品4盒,库存14盒。上述3款3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2023年7月31日至8月2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实施召回,共计召回4盒,现库存18盒。上述3款3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03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成品146盒(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2023年6月30日、7月3日,当事人分别销售30盒及37盒,库存79盒。因当事人生产时错用了旧外包装标签,致使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2023年7月31日至8月2日,当事人对该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计召回67盒,现库存146盒。该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19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备案凭证、外包装标签复印件、批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召回报告、化妆品库存照片、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销售的1款1批次化妆品全部召回,且另2款2批次化妆品尚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1460盒(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398盒(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18盒(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全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146盒(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活能皮肤中层多肽修护冻干精华(家居装)1460盒(批号:WB274E09SWB092,限用日期:20260602)、玛凯玛莉水嫩紧致面膜398盒(批号:WD031E30,限用日期:20260627)、蝶恋花全谷酵素洁颜乳18盒(批号:WF211F21,限用日期:20260621);蝶恋花羽感隔离防护霜146盒(批号:WE302F20,限用日期:20260621);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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