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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3943406N
2023年5月11日,我单位接到黄石港区消保部门举报登记表(编号:1420202002023050980729099、编号:1420202002023051304922625)举报称“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小红书中对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进行广告宣传”,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前往湖北欧立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发现标题为《关于偏头痛药--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这些你知道吗?》、小红书号:9540397981中《常备欧立停,无具偏头痛》的文章内有关于“欧立停、缓解偏头疼的广告宣传”,本局于2023年6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张鹏飞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处方药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系药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原料药、片剂、硬胶囊剂生产。当事人在“欧立制药”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20日发布《关于偏头痛药--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这些你知道吗?》的文章、和在小红书中“欧立停”《常备欧立停,无具偏头痛》内有关于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的广告宣传。截至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核查,你公司经理梅军现场整改该篇文章时,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为302次;小红书平台2关注、386粉丝、及1867获赞与收藏。以上两平台中文章内均有关于“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的广告宣传”。
另查明,“欧立制药”微信公众号是公司为适应网络发展需求、主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和产品推荐,“小红书”则是推广公司产品所使用平台。其上两个平台中文章内容是由武汉营销办事处负责自主申请相关账号宣传发布,且无平台收费等情况、因此涉案中广告文章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委托人有合法的资格配合我局调查案件;
3、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药品广告的违法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药品广告的违法事实;
6、“欧立制药”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20日发布《关于偏头痛药--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这些你知道吗?》的文章、和在小红书中“欧立停”《常备欧立停,无具偏头痛》内有关于欧立停苯甲酸利扎曲普坦片的广告宣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处方药药品的事实;
7、当事人涉案处方药药品宣传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得知违法事实后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广告违法宣传等行为;
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罚听告〔2023〕27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当事人通过上述“欧立制药”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宣传文章,属于发布处方药药品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了改正,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为302次;小红书平台2关注、386粉丝、及1867获赞与收藏。且案发前未发生相关的销售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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