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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5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含笑儿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798922310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文日秀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820000万元,罚款15.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518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1518
当事人:上海含笑儿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8922310K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9号105室乙-1
法定代表人:文日秀
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105室乙-1经营,许可的经营方式为零售。2023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平令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下称平令诊所)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当事人向平令诊所销售中药饮片,有效期一年。2023年1月2日至3月31日,当事人根据平令诊所开具的处方笺配药并核算价格,然后向平令诊所开具发票,由平令诊所向当事人支付费用,共计18200元。
案发后,当事人与平令诊所终止合作,停止向平令诊所销售中药饮片。
当事人是零售药店,未售出的药品可用于零售经营,故不予没收。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合作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2023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5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消除影响,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此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版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200元;
2、罚款1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拾伍万元、违法所得壹万捌仟贰佰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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