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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536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敬爱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344357417D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1925315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敬爱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委托员工购进后天气丹花献光彩紧颜滋养水乳霜套盒1盒,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水乳霜套盒1盒,因员工离职,无法获取进货价。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产品,因员工疏忽,未加贴中文标签。所售后天气丹花献光彩紧颜滋养水乳霜套盒销售价1000元/盒,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水乳霜套盒800元/盒,无剩余库存,无其它批次进货。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货值金额1800元。另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及进口手续,未建立进货台帐,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案件调查工作,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1-2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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