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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8日 |
信息题目 | 乐亿多超市经营不合格化妆品案 | ||
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乐亿多超市 | 乐亿多超市经营不合格化妆品 | 乐亿多超市经营的不合格化妆品,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之规定,收缴技术规范不符合化妆品要求的Brimless(栗棕色)1盒,Brimles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1盒,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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