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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市监不罚﹝2023﹞11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输血研究所)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12450000498596656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韦少俊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开具相关票据,与实际核查情况一致,属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情形。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的情形。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收缴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输血器材(规格型号RF-K3-300,批号2211231)197套;2.免于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8月9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 |
备注 |
相关附件:柳市监不罚〔202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公示版).pdf
附件
柳市监不罚〔202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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