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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665052032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兴龙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1日,我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644),报告记载: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108232)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
当事人: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50100665052032F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6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区标准厂房4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兴龙
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644)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ZF202206197)。报告均记载: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浮萍(生产厂家: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08232)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查,当事人向生产企业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劣药浮萍两次,含税单价为28元/kg,数量79.5kg,购货款为2226元。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分别以20元/kg和28元/kg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劣药浮萍共计79.5kg,销售额为1818元。该批次已销售未使用的劣药浮萍10kg已由生产企业召回,当事人向下游客户退回货款200元,该批次劣药浮萍实际销售了69.5kg,销售额为1618元。另查,当事人在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022年9月21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材料、现场笔录、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销售记录、发票、询问笔录、温湿度曲线图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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