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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8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5757386208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贺威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71220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销售16.81kg,销售所得为307.84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浮萍违法所得307.84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5月9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8号
当事人: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57573862084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路198号8#整座(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威
根据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71220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
经查明,2022年5月至6月间,当事人向九州通集团安国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25kg,货值金额425元。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全部销售给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涉药单位,销售总金额450.5元。2022年11月后,当事人主动追回8.19kg,金额142.66元,并退回供应商。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药品16.81kg,销售金额307.84元。
同时查实,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所提供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销售退回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3年4月27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5月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浮萍违法所得307.84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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