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一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7MA1J364Q7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夏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975533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802851662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68号
当事人:上海一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7MA1J364Q75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艳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淘宝店铺“宛若初生有机芳疗护肤”进行化妆品销售,其销售的红酒多酚玫瑰冻膜、氨基酸洁面慕斯、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琼崖海棠修复乳、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法老的宠妃、金盏花轻乳、终极保湿乳、沙棘白芒花乳是直接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起到保湿、清洁作用;橙花玉兰指缘油是直接涂抹于指甲部位,起到滋润作用;可可润唇膏、茉莉润唇膏、黑醋栗润唇膏是直接涂抹于人体嘴唇部位,起到保湿作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上述产品为化妆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起租住了上海市青浦区赵屯浦路380弄五浦汇X区XX号XXXX室的房子,于2022年9月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住的房子内从事化妆品原料称量、分装、调配和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7月起经营淘宝店铺:“宛若初生有机芳疗护肤”,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述淘宝店铺销售自行生产的化妆品。
当事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生产化妆品,分别是分装和调配,分装即为:当事人从别处购入原材料,然后自行分装成若干个小包装;调配即为:当事人在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计量秤加入一定比例的精油等化学物质,再通过高速均质乳化机搅拌、乳化而成。“宛悦一森”为当事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818162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牙膏;空气芳香剂;肥皂;非医用洗浴制剂;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香;香精油(截止),注册日期为2021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当事人生产完成品后,会贴上“宛悦一森”标签、用塑料纸盒包装后,置于淘宝店铺对外销售。
另查实,当事人为提高店铺销量,于2023年1月1日起委托他人为淘宝店铺“宛若初生有机芳疗护肤”实施刷单,在指定购买化妆品后仅寄发廉价商品,不寄发订购化妆品,增加虚假订单。至案发,总刷单金额为2295.14元,支付刷单佣金137.7元。其中替当事人擅自生产的化妆品共刷单32笔,刷单金额为2204.82元。
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上销售的擅自生产的化妆品总共有13种:“红酒多酚玫瑰冻膜”总共销售了3笔,销售总金额为163.51元,没有刷单;“氨基酸洁面慕斯”总共销售了30笔,销售总金额为784.14元,刷单了1笔,刷单金额为27.2元,实际销售了29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756.94元;“橙花玉兰指缘油”总共销售了77笔,销售总金额为1322.22元,刷单了3笔,刷单金额为50.18元,实际销售了74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1272.04元;“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总共销售了43笔,销售总金额为2837.88元,刷单了11笔,刷单金额为740.57元,实际销售了32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2097.31元;“琼崖海棠修复乳”总共销售了47笔,销售总金额为3135.87元,刷单了15笔,刷单金额为1129.46元,实际销售了32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2006.41元;“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总共销售了6笔,销售总金额为402.85元,刷单了1笔,刷单金额为139.88元,实际销售了5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262.97元;“法老的宠妃”总共销售了18笔,销售总金额为868.71元,没有刷单;“金盏花轻乳”总共销售了7笔,销售总金额为338.98元,没有刷单;“终极保湿乳”总共销售了6笔,销售总金额为697.15元,刷单了1笔,刷单金额为117.53元,实际销售了5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579.62元;“沙棘白芒花乳”总共销售了8笔,销售总金额为521.47元,没有刷单;“可可润唇膏”总共销售了13笔,销售总金额为189.63元,没有刷单;“茉莉润唇膏”总共销售了41笔,销售总金额为440.03元,没有刷单;“黑醋栗润唇膏”总共销售了18笔,销售总金额为257.71元,没有刷单。总销售金额为9755.33元。上述化妆品并无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功效,故认定为普通化妆品。
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化妆品处检查,查见以下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材料:1桶积雪草纯露(已开封)、1桶黄玉兰细胞液(已开封)、1桶茉莉细胞液(已开封)、1桶黄玉兰纯露(已开封)。并查见以下库存:4盒“宛悦一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38支“宛悦一森”橙花玉兰指缘油、4瓶“宛悦一森”氨基酸洁面慕斯、2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1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库存按以下金额销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销售单价为58元/盒、“橙花玉兰指缘油”销售单价为18元/支,“氨基酸洁面慕斯”销售单价为28元/瓶、“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销售单价为69元/瓶、“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销售单价为72元/瓶,库存的总货值金额为4115元。
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755.33元,货值金额为13870.33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浦软翔鹰软件取证记录、销售明细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0029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和吸收性,故决定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1桶积雪草纯露(已开封)、1桶黄玉兰细胞液(已开封)、1桶茉莉细胞液(已开封)、1桶黄玉兰纯露(已开封)、4盒“宛悦一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38支“宛悦一森”橙花玉兰指缘油、4瓶“宛悦一森”氨基酸洁面慕斯、2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1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计量秤及高速均质乳化机;
(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伍拾伍圆叁角叁分;
(三)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当事人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以上两项合并,承办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1桶积雪草纯露(已开封)、1桶黄玉兰细胞液(已开封)、1桶茉莉细胞液(已开封)、1桶黄玉兰纯露(已开封)、4盒“宛悦一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38支“宛悦一森”橙花玉兰指缘油、4瓶“宛悦一森”氨基酸洁面慕斯、2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1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计量秤及高速均质乳化机;
(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伍拾伍圆叁角叁分;
(三)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银行输入:2923002968),将罚款陆万肆仟柒佰伍拾伍圆叁角叁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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