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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9431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海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7号
当事人: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5DP2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西华联一路1号M3创意园B栋403房
法定代表人:吴海伦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上述产品含有具有美白功效的“烟酰胺”成分。我局认定上述产品为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另经核实,广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000盒,销售单价为2元/盒,销售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
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送货单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4、产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宣称美白功效。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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