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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璟蕊美发服务有限公司凯德广场分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9104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仕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03号
2023年4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广州市璟蕊美发服务有限公司凯德广场分公司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美发服务企业。2021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者手中领取10盒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批号:DE2105KL),未支付费用,也未查验留存供货者主体资格证明、产品注册证明及检验报告等资料。2021年8月7日,当事人自行测试使用4盒,8月12日给客户免费测试使用3盒。2022年8月1日,我局抽检上述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批号:DE2105KL)3盒。经核算,当事人为顾客提供烫染服务过程中以成本价14元/盒收取染发膏费用。
2023年4月6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5),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发彩护理染发膏(桃木棕色)(批号:DE2105KL)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及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4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样品测试领用表、成本核算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20201573)、《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5)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向广州市璟蕊美发服务有限公司凯德广场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按照从轻级别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减轻级别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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