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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7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9028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段志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78号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的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3A05033,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产品4盒,在仓库发现上述批次产品192盒,执法人员将上述批次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遂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生产“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200盒,其中4盒于2023年4月23日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样抽走,4盒用于留样,剩余192盒库存在仓库中;每盒成本价是3.5元/盒,销售价格为3.7元/盒,货值金额为740元。
当事人曾因生产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1日被我局处罚过(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0号),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重情节进行处罚。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的一般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196盒;
二、罚款121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64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批号:3C2202、限用日期:20260321、规格:100ml)”196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37400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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