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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39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堇兮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MA1HLTYK8J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有梅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012551683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罚〔2023〕272023003989号
当事人:上海堇兮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TYK8J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6幢133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有梅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2023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松江区沪亭北路218号6幢133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后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购入化妆品后,至2023年4月19日案发,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003989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实施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风险性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因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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