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07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贝康经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132349343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贝逸如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0753号
当事人:上海贝康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49343K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贝逸如
2023年4月19日,我局收到市民反映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169号的美甲店经营问题化妆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上述经营场所对当事人上海贝康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正在从事美甲服务,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查见一瓶已开封使用过的彩胶,产品名称为“PUF美甲纯凝胶彩胶”,瓶底贴有“EXP:20210622”字样。经初步调查,该彩胶是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的产品。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为2021年6月22日,截止2023年4月19日,该彩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169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美甲服务。
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广州斯蕾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同一批次的彩胶8瓶,产品名称为“PUF美甲纯凝胶彩胶”,生产许可证:沪妆20170024,瓶身上印有“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瓶底”字样,瓶底贴有“EXP:20210622”字样。上述8瓶彩胶的使用期限均为2021年6月22日。
当事人于购进后该批次化妆品即开封使用,用于提供美甲服务时,在涂抹底油后装饰甲面用,后使用光疗机进行烘干。其中7瓶彩胶已于2021年6月22日前使用完毕,剩余1瓶至2023年4月19日仍在使用。
另查明,上述彩胶进货单价为每瓶人民币27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6元。由于装饰甲面无需额外收费,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4月19日我局查获当日,当事人自行销毁了涉案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货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075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从事该美甲服务时使用的底油以及光疗机,同时用于其他类型的美甲服务,故决定不予没收底油以及光疗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4-05-16
2024-05-16
2024-05-16
2024-05-11
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