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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案件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19日 |
信息题目 | 乐亿多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
信息内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
乐亿多超市 | 乐亿多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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